。ㄒ唬┍徽魇辗课輧r值的補償;
。ǘ┮蛘魇辗课菰斐傻陌徇w、臨時安置的補償;
。ㄈ┮蛘魇辗课菰斐傻耐.a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或者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五條 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協(xié)商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采取搖號、抽簽方式確定的,應當由公證機關現(xiàn)場予以公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布。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并按照房屋價值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 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標準由各區(qū)人民zf參照市場價格制定。
第二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辦公用房及其他非生產經營性用房,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臨時安置補償費由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租賃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超過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產權調換房屋還未交付的,應當按照增加50%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