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其他事項。
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zf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zf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jù)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過半數(sh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與補償規(guī)定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zf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區(qū)人民zf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15日前,應當將其擬訂的征收補償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jù)項目情況,組織擬訂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項目情況,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報同級人民zf審核。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過300戶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zf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二十條 市人民zf或者區(qū)人民zf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應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期限等事項。房屋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市、區(qū)人民zf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p>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根據(jù)征收補償協(xié)議或者征收補償決定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被征收人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憑證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按照規(guī)定給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