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溝地震發(fā)生后,吳京通過微博發(fā)文祈禱震區(qū)平安,沒想到有網(wǎng)友以《戰(zhàn)狼2》票房大賣為由,“逼”吳京為地震捐款。有網(wǎng)友喊話吳京:“那么高的票房、那么高的利潤,吳先生打算分多少錢給災區(qū)?首先聲明,這不是道德綁架!我相信作為一個愛國演員兼愛國導演和愛國商人的吳京同志不僅在虛構(gòu)的電影里愛國,而且在現(xiàn)實的災難面前更愛國”“吳老板,《戰(zhàn)狼2》票房馬上突破40億,你給災區(qū)捐他一個億吧”……吳京沒有回應這些聲音,而是在近日默默捐了100萬。
“逼捐”在我國不是第一次發(fā)生了,似乎已成為特有產(chǎn)物。一個充滿正能量和愛心的行為,卻變得滿是侵略性和功利性。筆者認為,獻愛心和捐款只有保持充分的自愿性質(zhì),才能體現(xiàn)捐助者心系天下的博愛與高尚。反觀那些要吳京“逼捐”的網(wǎng)絡水軍,非但沒有在國家傷痛之時省事寧人,反而引出新的矛盾,將大眾注意力從四川災區(qū)引到如此無聊之事上,豈不本末倒置?
捐款的自愿性不僅因在道德層面上受到公認,更該在法律層面上受到保障。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章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quán)益。”給吳京扣上“愛國導演”、“愛過演員”的大帽,再大張旗鼓地逼他拿錢,這和宰客搶錢有什么分別?
我們的法律應當完善和細分,不應過度要求名人為社會付出。我們只看到了他們?nèi)饲帮L光的一面,卻忽略了他們“十年寒窗”和“臺下十年功”的辛勤。的確,明星和普通百姓相比享有更多的社會資源,的確也應承擔更多義務。但他們成名后失去的“自由”和犧牲的時間,又有幾個人能體會?《戰(zhàn)狼2》所傳達的愛國情懷,所展示的大國風采和所進行的文化輸出,豈是簡單的捐款所能衡量的,都是為國奉獻,只不過吳京選擇了一個比較不明顯的方式而已。
一個人對國家的貢獻并不能單純的用錢款來衡量,莫讓“逼捐”成為常態(tài),在國家傷痛之時,再添新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