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表示,李家及律師一直沒有聯(lián)系過我和受害人,對于二審也做了相應的的準備。他認為,案件定性應該不會發(fā)生改變,如果對方沒有提供新的證據,或者新證據沒有被法院采納,或者李某某的認罪態(tài)度仍然沒有大的變化,量刑方面產生變化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
認罪態(tài)度決定是否減刑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一審的判決已經是對李某某的從輕判決,二審是法院要給一個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一個正確認識犯罪行為的機會。李某某的減輕處罰主要依賴與他的認罪和悔罪態(tài)度,如果他還是堅持以“喝多了”、“睡著了”等理由作為辯護理由,那減輕的可能性是幾乎沒有的。
洪教授表示,根據新刑訴法第275條規(guī)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這就不影響該未成年人以后找工作、出國等行為。所以,5年有期徒刑,在未成年人案件定罪量刑上是一個分界線。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二審基本不會對本案其他四名被告的定罪量刑產生影響。